厦门市海沧区职业中专学校
学生技能鉴定、考证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我校推行“技术立校”和“双证书”工程的重要体现,是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、应用能力和就业岗位能力的保证。
第二条 学校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积极鼓励、大力支持、正确引导、依法管理的方针。
第三条 技能鉴定、考证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由国家、省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技能鉴定、上岗证、资格证书等考试。
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依法进行,以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,维护参加技能鉴定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全校学生的技能鉴定、考证统一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管理,并实行申报、登记制度。
第六条 若技能鉴定、考证项目涉及到考前培训及收费问题,考前培训部分须符合有关文件要求。
第二章 工作职能
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管理职业技能鉴定、考证的职能部门。履行服务、管理、监督、协调、拓展鉴定项目的职能。
第七条 省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(劳动部门)、安监局等鉴定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,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。
第八条 各专业教学组应根据教学和就业的需要制定年度技能鉴定、考证计划,报招生就业处。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技能鉴定、考证工作,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。
第九条 所有鉴定、考证项目,考前培训均由各专业教学组及年段组织实施。
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
第十条 凡是教学计划内规定的鉴定、考证项目无需申报,但须在开考前填写备案表一份,向招生就业处备案;而教学计划外的鉴定、考证项目,则必须按程序申报。
第十一条 各专业教学组组织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外的技能证书或行业证书考试,须经招生就业处及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。
第十二条 以专业教学组为单位提出申报,申报时须填写技能鉴定申请表报招生就业处,经批准后,方可组织学生报名,参加鉴定、考试。
第十三条 各类技能鉴定、考证的收费标准须按物价部门或有关文件要求执行,并经招生就业处及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实施收费。
第十四条 各专业教学组应在开考前1-2个月向招生就业处提出鉴定、考试申请,招生就业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
第十五条 鉴定、考证的收入或支出须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应对各专业教学组织学生参加的技能鉴定、考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第十八条 各专业教学组组织学生参加技能鉴定、考证(无论是计划内的还是计划外的项目)结束后,须填写《技能鉴定、考证质量分析表》,并将学生鉴定、考证成绩表原件、证书复印件存档;《技能鉴定质量分析表》、成绩表复印件及时报送招生就业处。
第十九条 各专业教学组在组织学生技能鉴定、考证应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,如有违法、损害学校或学生利益的行为,由学校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二十条 各专业教学组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、考证,要切实抓好考前的辅导工作,确保技能鉴定的质量。
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教学组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,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(交通安全、考试操作安全),防止学生人身事故的发生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。
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冲突的,以本暂行规定为准,本规定未尽事宜,另行规定。
厦门市海沧区职业中专学校
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